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时间 (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时间

目前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发生医疗事故后按该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哪些 (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旨在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该条例主要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在条例中,处理医疗事故主要指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或者是应当事人请求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

条例详细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判定标准、责任划分、赔偿原则等关键内容,旨在确保医疗纠纷的公正、合理处理。在事故判定方面,条例依据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划分。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赔偿的原则,即按照患者的实际损害程度进行赔偿,旨在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权益。

在行政处理方面,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行政处分等。这些措施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约束,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在争议解决方面,条例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程序,包括医患双方的协商、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以解决医疗事故引起的争议。这一机制旨在确保争议得到公正、高效、透明的解决,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指导,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公正赔偿、严格管理等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废止了吗 (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是人民法院参照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中,序号50自2013年4月8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目前仍有部分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案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通知之后,参照该条例审理案件。属于适用了明文废止的司法解释,适用法律错误。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填写申请表格,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医学会申请鉴定。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解及协助医患双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当医疗事故争议调解不成功,患者家属可以在知道医疗争议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医学会提出医学鉴定,或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5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市医学会。

6、按有关规定,提出要求鉴定的一方,应先向市医学会交纳医疗事故争议鉴定费。若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则该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若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则该鉴定费由提出鉴定方支付。

7、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争议鉴定。

8、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及另一方当事人

9、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若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是不用赔偿任何费用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位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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